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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换入户门引发邻里纠纷,法院判决恢复原状

私换入户门引发邻里纠纷,法院判决恢复原状

宿迁市一起因私自更换入户门引发的邻里纠纷案引发关注。业主戴某未经邻居薛某同意,将自家入户门更换为尺寸更大、开启方向相反的外开门,薛某认为开门通行时易发生碰撞,存在安全隐患,诉至法院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戴某的行为妨害了相邻关系,判决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。

案情简介

戴某与薛某系宿迁市某小区同层邻居,两户入户门相邻呈90度角, originally both opened inward (向内开启). 2022年,戴某在装修时,将原来内开的入户门拆除,更换为一扇向外开启的、尺寸更大的门。新门在开启时,不仅占用了公共走廊空间,还影响到了薛某家人的正常通行。薛某多次与戴某沟通无果,遂向物业投诉,但戴某拒绝整改。无奈之下,薛某将戴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排除妨碍、恢复原状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查明,涉案楼道属于公共通道,戴某更换的外开门在开启时几乎完全阻挡了公共走廊,导致薛某及家人出入困难,且存在撞伤风险,尤其是对老人和儿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,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。

法院认为,戴某擅自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,加大门体尺寸,侵占公共空间,对薛某的通行安全造成了现实妨碍,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。法院判决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入户门恢复至原状(即向内开启,原尺寸)。

法官提醒

法官提醒,业主在装修时,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,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、外观和公共设施。更换入户门时,应注意开启方向、尺寸等是否影响相邻业主的通行、采光、通风等权益,避免因自身行为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。邻里之间应相互理解、友好协商,共同维护和谐的居住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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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12:58:33